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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私下卖车后对方迟迟不过户 起诉后才知道车已成废铁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6-01 11:56:21
[摘要]办案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车辆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亦是以交付为要件,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从车辆交付的那一刻起,受让人就成为新的车主。

  原车主将自己的车辆卖给别人,后因受让人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产生纠纷,近日,未央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首次转让后又几经转手导致车辆无法找到,以原告过户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驳回原车主要求过户的请求。

  2016年,张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私下卖给了王某,两人商定好价格,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将一部分车价款转给张某后,张某将车辆交付给了王某,二人约定剩余尾款在十日内车辆过户完毕后支付。后王某一直未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经多次转卖,张某担心车辆未过户引起违章及交通事故会承担赔偿责任,便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到了未央法院,请求将车辆过户至王某名下。

  庭审中,王某表示,对于剩余的尾款愿意支付张某,但对于车辆过户,其也没有办法,因为车辆经多次转卖,转卖人的信息也不清楚,后来经多方联系,对方表示车辆已报废,还卖了废铁。就本案的过户事宜,办案法官前往西安市车管所进行调查,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法官,二手车辆的过户需买卖双方当事人交纳相应的税费,并将过户车辆开至车管所进行现场审验,如车辆不能开至现场,即使法院判决也无法强制履行,鉴于上述情形,该案不具备继续履行过户的客观条件,故以过户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车辆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亦是以交付为要件,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从车辆交付的那一刻起,受让人就成为新的车主。但在现实中,为避免二手车交易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担忧,还是要做到事前防范,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流程办理车辆买卖手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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