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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工厂直排电镀废水污染数千方土壤 法院判赔365万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6-05 15:50:23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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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在林场现场举行“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西铁中院还发布了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现场向陕西省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移交了首批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

  2012年6月,肖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其在该厂东南角私挖的渗坑。2014年农历正月,周某受雇到该厂工作,时常在肖某的指派下将镀锌的废水排放到渗坑。2015年7月16日违法排污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经监测,该渗坑内废水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严重超出了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委托专家评估,估算出土壤污染体积在4424.04-5308.84立方米,污染修复总费用在365万余元至442万余元之间。

  2016年5月,灞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各并处罚金4万元、2万元。

  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西铁中院认为,被告肖某在不具备电镀加工资质的情况下,私开电镀厂,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其私挖的渗坑中,造成涉案土壤严重污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作为肖某雇佣的人员,对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倾倒至土壤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具有预见能力,盲目听从肖某的指派,故意将电镀生产的废水排放到渗坑中,造成涉案土壤严重污染,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涉案电镀厂的生产周期、周某参与电镀生产的时间及其在环境侵权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周某承担15%的连带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被告肖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万余元;被告周某对其中5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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