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独自跑到家附近的河边玩耍。该河道附近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但小亮还是越过了警示牌及绿化带,进入河道嬉水,最终遭遇不幸,溺水身亡。小亮父母认为,河道管理者(即当地街道办事处)存在未在河道边加装必要的护栏及警示措施等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了小亮的死亡,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00余万。法院最终认定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无法预见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小亮父母的诉讼请求。
编辑:强鑫
相关热词搜索: 安全警告 溺亡 疏于管理 赔偿金
上一篇:94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从欧洲押解回中国
陕西明令禁止 秦岭“光鹿跑兵冰”徒步穿越线路有多凶险?
智慧领航≠自动驾驶!公安部警示:滥用辅助驾驶或触刑法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