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以被告人石威、王超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非法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一审石威等6人分别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到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之后被告人石威、王超、李洋洋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法院还对另外两起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了宣判,各被告人获刑八年又六个月到一年又二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