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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超标电动车过渡办法:发临时牌照三年后不得再上路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6-29 07:33:19
[摘要]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称,从今年4月15日起,陕西省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4月15日前购买的超标车发临时牌照过渡三年。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称,从今年4月15日起,陕西省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4月15日前购买的超标车发临时牌照过渡三年。过渡期满后,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电动车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通告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陕西省为推进新国标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制定了相关政策。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通告落款时间是2019年6月24日,落款单位为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中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通告”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4月15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禁止上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

  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要求快递、外卖等配送行业使用合格电动车

  通告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

  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

  “通告”要求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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