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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引燃旁边机动车 起火原因不明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6-29 19:13:15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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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说法】电动车起火引燃旁边的机动车 起火原因不明  该事故责任应谁承担? 

  主讲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唐向前律师

  凌晨,路边停放的10辆电动车突然起火,引燃了道沿下车位中停放的机动车。电动车车行老板说,报警后调查回复说是人为纵火,他也是受害者。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称,因没有火灾事故报告他们的工作很难进行,但消防说,若是人为纵火将直接转至公安刑事部门,不会出具火灾事故报告。事故发生两年了,仍不知起火原因,车主不知该找谁要赔偿。

  车停路边被莫名烧毁 2年了仍不知起火原因 

  2017年3月27日上午,毛先生上班取车时发现,停在路边的车被烧的面目全非,旁边道沿上也有多辆电动车被烧毁。 “我当时在南门附近住着,平时车就停在朱雀东坊路边的市政停车位上,晚上9点到早上8点停车都不收费,我那天也没交停车费。”毛先生说,被烧毁的车是2014年花9万多元购买的白色比亚迪,未购买商业险。

  报警后,毛先生在监控视频中看到,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30分许,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在事发地停留了几分钟,离开后,放在路边的多辆电动车起火,随后引燃了毛先生的车。

  华商报记者在毛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中看到,车辆所有玻璃脱落,车身前半部分和整个车内被烧黑,发动机盖前方右侧被全部烧掉,旁边道沿上也有大面积的地砖被烧黑。

  “碑林消防大队和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都去调查了,2017年5月我去派出所询问,民警说已经立案了。”毛先生说,碑林消防大队后来说这是人为纵火没法出火灾事故报告,只能由公安部门调查,但派出所又说不管是人为纵火还是其他原因,都必须有事故报告,他们才能调查。“后来,双方也没人再给我回复过调查进展。”

  2019年6月2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事发地的停车位,该车位道沿上有一家电动车维修店。

  老板马先生说,这家店就是之前的电动车车行,2017年确实发生过一次火情,当时把他们店里放在路边的10辆二手电动车和一辆三轮车烧毁了,损失1万多元。“报警后,说这是人为纵火,但找不到放火的人,也没有事故报告。当时电动车着了后还把旁边的一辆车也烧了,但车主没找我们要过赔偿,而且我们也是受害者啊。”

  记者在路边的停车收费牌上看到,停车收费时段为早8时至晚9时,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的收费员说,这个停车位2017年就有了,收费时段也没变过。

  消防:若是人为纵火不会出事故报告  派出所:没有报告很难调查

  今年5月30日,毛先生再次去到长安路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但没有任何收获。

  “办案民警说,很可能是有人在那烧纸,火星飘过去把旁边的电动车点燃了,但消防大队没给他们事故报告,只有给报告了他们才能调查。”毛先生说,他向督查部门反映后,长安路派出所所长回复说,会再与碑林消防大队沟通。

  6月29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长安路派出所一名张姓所长,他说,他已经与碑林消防大队沟通过好几次了,但还是没有火灾事故报告,因事发地的监控距离太远,拍到的人跟蚂蚁一样,消防也很难认定火情原因,现在没有专业的事故报告,他们的工作也不好往下进行。

  29日下午,记者拨打了碑林消防大队的电话,值班人员说,不清楚该事故的具体情况,需下周一再咨询。“如果是人为纵火,我们就没法出火灾事故报告,案件会直接转到公安刑事部门。”

  毛先生说,他之前去法院咨询过,若要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起诉主体。“我现在不知道事故责任人是谁,也没有任何官方权威的事故报告,不知道该起诉谁。”

  >>律师说法:

  停车场、车主无责 可向电动车车行追责

  赵良善认为,毛先生的车停放在市政规划停车位上,停车本身无违法违章行为,如起火原因不是毛先生机动车本身故障,那么,毛先生不承担责任,若起火是因旁边停靠的电动车,则电动车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唐向前认为,引起事故原因的人没找到,确实不好确定应该向谁维权。

  但此事件,停车场应该是无责的,因停车场停车未收费,所以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仅仅对保管车辆的损毁、丢失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下,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车行的电动车燃烧是导致毛先生车辆损毁的原因,就可以起诉车行。”唐向前说,据他了解,此前有案例是判决车行承担全责的。

  若是车辆自燃 可向车辆销售方申请赔偿

  朱长江认为,毛先生的车辆发生火灾造成了损失,无形中被侵犯了财产权益,若要追责必须先分清起火的原因。若是因车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那么事故原因很可能是车辆自燃,毛先生可向车辆销售方或生产方申请赔偿,但也需有自燃的证明。

  赵良善也表示,如果车辆是自燃,则需鉴定自燃的原因,再由造成自燃的主体承担责任。

  若是人为纵火需由公安部门查出纵火者 纵火者承担侵权责任

  朱长江认为,若是人为纵火,那么价值9万元的车被烧毁就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后果,需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部门调查、找出纵火者后,毛先生便可要求纵火者进行民事部分赔偿,而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报案后,应当依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做出调查结论。

  朱律师说:“但现在现实是困难的,如果公安或消防部门无法确定起火原因,找不到纵火者,就无法去划分相关责任方,也就不存在索要赔偿的问题。”

  赵良善认为,如果起火原因是市民烧纸,则应由该市民承担责任,因其随意烧纸而未能熄灭全部火种的粗心大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但本案中,由于起火时间在夜间,起火原因尚不明晰,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也尚未出具,因此车辆起火产生的财产损失赔偿主体还无法认定。

  赵良善说,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如果上述部门迟迟不出具,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积极作为的行政诉讼。”

  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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