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2017年7月浙江省开展的“送清凉送关爱”慰问活动 浙江省人社厅提供
除了领津贴,这些劳动保护也必须有!
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通知》中还强调,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同时,针对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各地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山东就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除了发放高温津贴,不少地区也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陕西省总工会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尽量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湖北省人社厅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编辑:刘晓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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