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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老人委托拍卖的艺术品遭流拍 法院:需退还巨额服务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15 06:53:58 编辑:谢磊 作者:卿荣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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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亨公司称在香港进行了拍卖,但均流拍

  原告和被告均认可原告与嘉利公司之间曾签订过委托拍卖合同。2017年8月9日,嘉利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称,9月份拍卖会如期在香港举办,如公司因突发状况推迟拍卖会时间,原告前期支付标的受理费全额退还,并附加包含《富贵牡丹》作品赠予原告。若9月香港拍卖会原告标的拍卖会成交,需将《富贵牡丹》归还本公司。凡有《富贵牡丹》作品者赠送精品拍卖标的两个名额、免费上拍,无需支付标的受理费。

  原告孙先生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份,证明其向嘉利公司转账支付标的受理费17万元,后拍卖公司退还1万元,实际支付16万元。

  被告国亨提交了拍品图录、香港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成报刊登的拍卖会公告、视频光盘,证明已将孙先生的6件拍品在香港进行了拍卖,但均流拍,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拍卖义务。

  法院认为,国亨公司收取标的受理费无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被告国亨公司向原告开具了16万元的收款收据。拍卖合同仅约定,被告收取的佣金为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价的10%,在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标的成交款时予以扣除,并未约定标的受理费,被告收取8万元标的受理费无合同依据,故应将该8万元受理费返还给原告;收款收据所记载的8万元购买字画费用,被告称系原告向其购买《富贵牡丹》等字画支付的对价,但被告作为出卖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原告交付字画的义务,而原告表示收款收据记载的字画系嘉利拍卖公告作为拍卖延期的补偿、系赠送,并向法庭提交了嘉利公司出具的承诺。

  被告国亨公司收取原告的16万元,其中8万元受理费无合同约定,购买字画的8万元也不能证明履行了字画的交付义务,故被告占有原告16万元没有合理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国亨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国亨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故利息应自该日期起算。6月27日,莲湖法院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亨拍卖(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先生16万元及利息。如未能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月14日,华商报记者前往国亨公司位于玉祥门外的办公地点,发现门紧闭着,透过玻璃门,能看见里面的物品基本搬完。门上贴着纸,上面写着值班人员突发疾病去医院治疗,记者多次纸条上的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文 赵彬/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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