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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老人委托拍卖的艺术品遭流拍 法院:需退还巨额服务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15 06:53:58 编辑:谢磊 作者:卿荣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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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亨拍卖接受老人委托拍卖 收取巨额服务费

  虽然官司赢了,但什么时候能拿到退款,71岁的孙先生说,自己还没把握。

  委托拍卖未成功,老人起诉追讨16万元标的受理费

  孙先生今年71岁,家住西安市碑林区。

  2017年2月,他与位于南稍门的北京嘉利润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签署了《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他收藏的艺术品委托嘉利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公司收取了标的受理费16万元。“但嘉利公司未按约定将我的艺术品拍卖掉,我要求他们返还艺术品及16万标的受理费。”孙先生说,嘉利公司承诺退还艺术品,但未退还标的受理费。多次催讨后,嘉利公司表示合同义务已转移给国亨公司,他需和国亨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将合同一方主体由嘉利公司变更为国亨公司才能返还标的受理费。

  2018年4月10日,孙先生与国亨公司重新签署了《委托拍卖合同》,当年4月22日对收款收据进行了变更。但国亨公司一直未返还孙先生的标的受理费。孙先生便向莲湖区法院提起上诉,诉请被告嘉利公司、国亨公司返还16万元,退还委托拍卖的艺术品,并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2019年4月10日,莲湖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审理中,孙先生撤回了对嘉利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请为被告国亨公司返还16万元,被告国亨公司以16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等。国亨公司辩称拍卖受理费并非他们收取,他们履行了拍卖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国亨公司称,其中8万元是购买字画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交通银行交易记录、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拍卖合同、收款收据、国亨拍卖藏品入库证明、图册、拍卖公告及视频等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2018年4月10日,原告孙先生与被告国亨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原告委托被告在12个月内对6件艺术品组织拍卖,被告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为原告艺术品组织1次拍卖;被告佣金为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价的10%,在被告支付原告拍卖标的成交款时予以扣除。

  被告国亨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拍品成交后才收取佣金,因原告拍品未拍卖出去,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未收取费用;国亨公司还表示,其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记载的16万元中,8万元系标的受理费,8万元系原告购买字画的费用。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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