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钓鱼执法”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啸认为,行政行为的底线是合法性原则,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以“陷阱取证”的方式施行法律,属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会使相对人丧失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钓鱼执法取得的证据,因其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他表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常常有个认识误区:行政法律法规是用来行使权力、规范乃至处罚相对人的。其实,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律法规,首先约束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小华等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华商报记者 佘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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