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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未交至专户 “百欣花园” 第二批31户维修资金追回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8-19 19:34:23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陈思存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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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代收将如何处理?

  按所收金额1%—5%处罚或追刑责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八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查验业主的《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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