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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男子怀疑自己买了“小批量产车” 4S店提出三种解决方案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付启梦 2019-08-22 07:30:03
[摘要]6月中旬,三原的赵先生花20余万在西安一4S店买了辆新车,但他现在怀疑以市场价买了辆试驾车或试制车,认为4S店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车辆属性,涉嫌欺诈。

  6月中旬,三原的赵先生花20余万在西安一4S店买了辆新车,但他现在怀疑以市场价买了辆试驾车或试制车,认为4S店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车辆属性,涉嫌欺诈。

  销售人员以“商品车”介绍

  提车时告知要返厂

  据赵先生称,4月27日,他得知广汽新能源纯电动车Aion S即将上市,拨打厂家官方热线得知陕西华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官方唯一授权经销商。

  “当日下午,我和爱人前往该4S店,当时店内有一辆白顶Aion S试乘车,试乘后交了1万元定金,并签了订车协议,暂定一辆车身银色的车。”赵先生说,5月初,4S店销售赵经理说店内订了一辆Aion S黑顶魅MAX630,若不介意颜色,5月中旬可提车。

  5月13日,赵先生和爱人前往4S店。“当天店内有两辆车,一辆是之前看到的白顶,一辆为黑顶,我认为黑顶为商品车,试乘时发现电瓶亏电且太阳能充电无法使用。接电后又发现L2自动驾驶功能不齐备、无法扫码认证车辆、连接网络没有流量等问题。”赵先生说,“但赵经理说,太阳能充电因后台软件没升级不支持,亏电则因商品车没人用、没人维护。”

  这让赵先生更加确认黑顶车是商品车,之后他多次与4S店沟通提车。6月12日,赵经理告知合格证已到,可来提车,“但同时又告知,提车后需返厂,时间等厂家通知。”

  厂家称正式量产车没有配置门板氛围灯

  赵先生立刻和朋友去提车,“当天店里仅有一辆黑顶Aion S魅MAX630,需加价2500元才能提车。签订销售合同时,4S店又提出得签同意返厂协议,我提出留一份或拍照时均被拒绝。”赵先生说。

  6月26日到7月17日间,车辆返厂后再次回到赵先生手中,他发现返厂前反映的门板氛围灯故障问题没有解决。7月18日,赵先生再次到4S店询问,新任的销售郭经理说:“你急着提车,这个车本来是打算作试驾车的。”

  7月26日,赵先生与网友聊天得知“Aion S魅MAX630的门板氛围灯在正式量产车型中被取消,而拥有门饰板膜片氛围灯的Aion S车辆,属于厂家试制车及店端临时展车,非量产车辆”。7月27日凌晨,赵先生通过广汽新能源微信公众号的在线客服,确认了上述说法。

  在赵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华商报记者看到,客服称“因为在前期试驾车门板氛围灯的实际体验效果不是那么好,在夜间开车时影响视野,出于实用性考虑,厂家基于对产品和服务的负责,在正式量产车上都没有配置门板氛围灯。”

  厂家工作人员称属“小批量产的车”

  了解“试制车”“试驾车”等概念后,赵先生2次与4S店沟通,想弄清该车是否为试制车或试驾车、为何刚交付就要返厂、试驾车或试制车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但一直未得到明确回复。

  8月13日起,自称广汽新能源厂家客户维护部的工作人员也来陕与赵先生3次协调。在赵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厂家一工作人员称其购买的车为“首批量产车”即“小批量产车”,在赵先生的追问下,厂家工作人员说,“小批量产的车也可以销售”,但承认4S店确实有做得不妥之处等。

  21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赵先生收到了陕西华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其中提到,华中4S店认为向赵先生出售的车辆为手续齐备的全新合格车辆,销售中不存在欺诈,但由于华中新能源的业务刚起步,为尽快解决争议,才多次与赵先生电话协商,并提出提供附加服务、更换车辆、解除合同退款等三种解决方案,但赵先生要求“退一赔三”。

  在律师函末尾,华中新能源重申整车及三电终身质保、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车辆和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的解决方案,并称该方案在2019年9月1日前有效。

  赵先生说:“三电终身质保是所有在价格未公布前订车客户本该享受的。在律师函中也提到了4S店将不日起诉,我随时准备应诉。”

  >>律师说法

  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厂家应予以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从目前双方的说法来看,尚无法判定赵先生所购车辆是否为“试驾车”或者“试制车”。

  赵良善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方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最终证实赵先生所购车辆为试驾车,那么4S店确实存在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但同时,侵犯知情权并不一定就是欺诈,因为试驾车在安全性能、使用功能上与商品车没有区别。如果该车辆存在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等质量瑕疵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本事件中,如果确定该车辆是试驾车或试制车,与商品车的区别主要在于价格方面,那么赵先生可以价格欺诈向价格部门举报,以试驾车和商品车间的差价进行1倍甚至更多的索赔。”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辆车有出厂检验合格的相关许可和证书,就属可销售的正常商品。若商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的真实情况,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若引起消费者质疑或投诉,商家应与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选择退货或更换同款产品。因未将车辆消息如实告知消费者给其造成损失,商家应给予赔偿。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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