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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超市防损员罚偷姜顾客八千元被捕 警方:超市无权罚款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华 2019-08-27 07:43:42
[摘要]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从2017年至今,国内类似的敲诈勒索案例并不少见,超市防损员最低的罚了顾客2500元,最高的竟然要罚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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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在超市偷拿了一块生姜,不交8000元罚款,超市防损员就威胁报警,事后才明白过来自己遭遇敲诈。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家超市的两名防损员因涉嫌敲诈被批捕。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从2017年至今,国内类似的敲诈勒索案例并不少见,超市防损员最低的罚了顾客2500元,最高的竟然要罚19000元。

  超市防损员对顾客偷拿行为有没有处罚权?如此的高额处罚为什么涉嫌敲诈勒索罪?顾客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相关案例

  顾客偷2个土豆被罚5500元

  偷4个大蒜被罚3000元

  5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的胡女士在超市蔬菜区买了生姜、黄瓜等物,等到工作人员称完重、贴好价格标签后,她又偷偷打开袋子,往里面多塞了一个生姜,之后才去收银台结账。

  超市防损员张某、蔡某发现后,并没有立即上前阻拦,而是在她结完账准备离开时将其拦下,“你跟我来一趟。”

  心虚的胡女士跟着来到二楼超市办公室,“你是本地人,都是要面子的。”对方此话一出,她立刻明白过来,承认偷窃生姜。张某、蔡某随即表示如果报警,她会被民警带走,除非交8000元罚款。胡女士同意交罚款,并在对方要求下摁了手印。回到家经家人提醒,她才回过神来自己可能被敲诈勒索。

  据江阴警方调查,类似情况也发生在市民万某和殷某身上,张某和蔡某以告知家人、报警相威胁,窃取2个土豆的万某被要求交5500元罚款,偷拿4个大蒜的殷某被要求交3000元罚款。今年5月以来,两人以抓“小偷”进行教育为名,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作案十余起,获利5万余元。

  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依法对张某、蔡某批捕。江阴警方提醒,生活中如果遇到小偷,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罚,应当立即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这类案件并不少见。

  2018年2月,北京石景山区的王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顺手拿了几个草莓,被超市工作人员周某罚款8000元。报案后,周某被警方抓获。经检察机关审查,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21日,杭州下城区姜大妈向朝晖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超市买一袋麻球,被超市工作人员徐某罚款28000元,最后交了1万元。据警方调查,防损员徐某和叶某通过超市监控发现姜大妈有五六次偷拿行为,决定抓现行后敲诈一笔。徐某和叶某承认,赔偿费用是自己随便确定的,就是想借防损员这个职位的便利捞点外快。按照日常工作要求,每当发现有人在超市内实施少量盗窃,通常会在收银台将对方拦截,然后带离后协商解决处理,超市对他们实施绩效考核奖励。两人当时还给了破财消灾的姜大妈500元封口费,让她不要告诉店长,其余9500元由两人私吞。徐某和叶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拘。

  北京大兴区一家超市的两名防损员屡次敲诈涉嫌盗窃的顾客,今年1月25日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罗某在超市内查获顾客辛某盗窃物品,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辛某19000元;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在该超市内查获顾客杨某盗窃物品,以报警相威胁敲诈杨某2500元。2017年7月20日,杨某向超市投诉,后徐某将2500元上交超市,超市遂将款项退还杨某;在超市核查期间,被告人罗某承认敲诈辛某19000元的事实,并将其所得赃款9500元上交超市。经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探访本地

  西安一超市:不会罚款私了

  8月26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一超市城东某店了解到,该店有5至6名防损员。防损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六名防损员是轮班倒,除了盯监控屏幕外,也有便衣来回巡视。已封好的价格标签被人为撕开,遇到这种情况,到收银员那里会二次复检……”这名负责人介绍,如果发现有消费者在超市小偷小摸,监控画面锁定后,超市会以口头批评教育为主,要求其补齐购物款项,不会进行加倍处罚,“我们是公对公,超市绝对不允许罚款私了。”

  这名负责人还明确表示,他们超市并没有给防损员定“处罚任务指标”,至于其他超市会不会拦截有小偷小摸的消费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这名负责人称他并不十分清楚。

  >>律师说法

  遭遇超市防损员敲诈应果断报警

  顺手牵羊,有的人到超市购物会有这种贪小便宜的坏习惯,这给了超市防损员实施敲诈以可乘之机。江西吉安市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曾庆鸿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

  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

  焦点一:贪占超市便宜,超市自定“偷一罚十”是否合理?

  “超市自行确定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曾庆鸿表示,设立处罚权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市作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无权罚款,并且“偷一罚十”的规定明显高于超市的实际损失,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赵良善也认为:“法律并未赋予超市处罚权,超市无权对贪占便宜者予以罚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占便宜者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涉嫌刑事盗窃,无论其行为违反何种法律法规,超市均不具有罚款权力。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外,任何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都没有权力对偷窃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赵良善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罚权,该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力。

  如果涉嫌盗窃罪不能私了

  焦点二:超市防损员对顾客偷拿行为能进行处罚私了吗?

  曾庆鸿指出,超市防损员肯定没有处罚权。以江苏省为例,构成盗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元以上。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犯罪标准,因为盗窃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当事人之间不能私了。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以外,刑事部分公安机关仍然要依法立案予以打击。

  赵良善指出,如果涉嫌盗窃行为且数额达到1000元的,根据《刑法》第264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量刑,由于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如果涉嫌盗窃罪,已经报警的,就不存在私了。”

  借防损之名牟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焦点三:超市防损员的高额处罚为什么涉嫌敲诈勒索罪?

  曾庆鸿介绍,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杭州警方公布的徐某、叶某案,两人利用防损员的职务便利,名为维护超市权益实为自己非法牟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采取报警等威胁手段,被害人姜大妈害怕事情败露影响声誉而被迫支付赔偿款9500元(浙江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4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赵良善介绍,《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位律师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超市防损员高额罚款的情形,首先,主动承认“贪便宜”的错误,及时如数计价买单;其次,应提出高额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超市无权处罚,不予接受;最后,如果对方继续不依不饶,则应立即选择报警处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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