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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捡包等不来失主拿回家惹麻烦 捡拾物品咋处理不违法?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9-03 07:15:41 编辑:何媛 作者:卿荣波 张梦婷 张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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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包是捡的,不是偷的!”保洁员谢女士觉得这是能说清楚的事情,但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她。

  保洁员:等了近1小时 无人认领就拿回家

  谢女士今年48岁。今年3月,她从商洛老家来到西安,在高新区找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

  8月22日上午10时许,谢女士在清扫自己负责的团结中路区域时,天下起了雨,随后,她就到自己停放自行车的位置拿伞,“伞坏了,我就拿到路旁的椅子上修理,这时,我看见椅子右侧放了一个灰色的双肩包。”

  谢女士说,椅子就在公交站牌旁边,当时很多人在等车,当她再次抬头的时候,公交车刚走,那个包还在那儿。

  此时,公交站牌下只剩下几个人,谢女士推测这个包不是他们的,可能是别人走的时候忘带了,“收垃圾的人来了,我告诉他有人把包落在这儿了。”谢女士说,随后,她把包挂在了椅子旁的树杈上,“醒目一些,失主找过来,一眼就能看见。”

  快到11时了,谢女士准备下班,但失主还是没找过来。“担心包被人拿走,我下班的时候就带走了。”谢女士说,回家后她打开包,发现里面装着电脑、工作证、水瓶,还有十几元现金。

  警方:排除盗窃嫌疑 向保洁公司说明了情况

  8月25日晚9时许,有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谢女士的住处,问她是不是偷了别人的包,还带她去了派出所。

  谢女士说,她在派出所里呆了一晚上,“民警说失主报警,说在公交车站只是打了个电话,转过身包就不见了。”谢女士告诉了民警自己捡包的经过,否认偷包,“而警方只是说等事情查清楚了,我才能走。”

  8月26日中午12时许,民警告诉谢女士,这件事情是一个误会,她可以走了。

  从派出所出来后,26日下午2时,谢女士继续去路面上班,“我去的时候,经理说,由于我偷了别人的包,所以要将我停职。”谢女士说,她向经理解释后,经理让她去派出所开证明,无奈之下,她再次前往了派出所。

  谢女士找到了负责此事的王警官,“王警官给我们领导打了电话,说此事确实是一个误会。”

  谢女士虽然回去正常上班了,但这件事情给她带来了很多影响,“其他同事都带着异样的眼光看着我,8月28日,组长让我去另外一个路段保洁。”谢女士说,新的路段工作量非常大,她在想,单位对自己是不是还存在误解。

  9月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了解到,警方的确将谢女士叫到所里询问情况,每个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经过调查后,排除了其盗窃的嫌疑,她也及时归还了全部物品,后来,派出所也专门给保洁公司的领导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没有找到失主,谢女士应该将物品上交,派出所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说。

  保洁公司:路段调整是工作需要 会开会澄清

  9月1日上午,叙述整个事件时,谢女士显得很沮丧,“后来我才知道,按照规定,捡到东西要上交公司,可我来上班时并没人给我说过。”

  华商报记者联系上谢女士所在保洁公司的带班班长,他说,谢女士保洁区域的调整,是工作的需要,和其他事情无关,“她捡包、被派出所叫去调查等,我都不是很清楚。”

  保洁公司一邓姓主管说,按照公司的要求,捡到物品要上交给公司,不能拿回去。谢女士从派出所回来后,公司原本要对其做停职处理的,后来,派出所打来电话说“调查清楚了,包的事情跟她无关”,就没有停职。调离路段是因为新的路段人员紧缺,跟这事没有联系,“有其他保洁员对谢女士存在误解的话,我们会开会,把这件事情澄清,希望大家各司其职,把自己的工作干好。”

  律师说法

  捡到物品拒返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上交公安等部门,而不得将拾得遗失物据为已有,或者拒不返还。否则,就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涉嫌侵占罪。当然,如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必要费用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向失主索要保管产生的必要费用。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说,盗窃与侵占行为都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犯罪行为,构罪的基本要件首先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遗失物而言,拾得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原物所有人知道遗失物拾得人后主张要回遗失物,拾得人拒不返还的,在此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总而言之,拾得遗失物时及时交由遗失物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或通过管理部门积极寻找遗失物所有人,这样既能避免法律风险亦符合中华传统拾金不昧的美德。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分析说,《物权法》第109~113条对拾得遗失物进行了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实习生 张梦婷 摄影 张杰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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