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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一“瘾君子”不到社区报到被依法强戒两年 系该县首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10-10 16:53:22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陈思存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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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8日,蓝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社区戒毒人员张某安(男,三里镇人),经尿检,显示阴性。该张以为没事,正洋洋得意时,却被办案民警告知其要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这是咋回事?

  原来该张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被莲湖分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该张至今仍未到户籍地人民政府报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蓝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也多次到其家中通知,但其一直未到禁毒大队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10月8日,张某安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该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据悉,张某是蓝田县首例因社区戒毒拒绝报到,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正告各位瘾君子:

  处于社区戒毒期内,但你若违反禁毒法及戒毒条例,即便查获时你未吸毒,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不按期报到的,公安机关依法照样能强戒你!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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