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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 | 陕西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浐灞生态区 浐灞生态区 2019-10-12 14:13:09
[摘要]3天前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多部法规,其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天前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多部法规,其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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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绘制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发布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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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多次修订,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条例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划分,不以海拔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海拔为基础,形成了“海拔+园区(斑块)+生态廊道”的保护模式。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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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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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陕西省测绘条例》

  强化监管 防范互联网地图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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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测绘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维护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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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互联网地图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互联网地图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移送网信部门查处。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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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城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能源化工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煤制油、煤制气和超远程输变电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支持煤层气、页岩油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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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来源:浐灞生态区

编辑:王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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