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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套路调查追踪 | 合同中未给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9-10-25 20:41:02
[摘要]华商报持续关注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套路多一事有了重大进展,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10月25日回复称,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未做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热点追踪: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称

  合同中未给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华商报持续关注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套路多一事有了重大进展,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10月25日回复称,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未做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监管局要求涉事公司递交报告

  10月21日,华商报B02B03版刊发的得病后合同就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两种解释、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保险套路多一文引起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给回函称,华商报见报当天,该局就要求报道所涉及的保险公司,积极回应报道问题,并提交详细报告。

  关注焦点

  在华商报持续对保险事件的报道中,投保人和市民反映保险公司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保险合同如天书看不懂”、“制式合同条款误导投保人”、“一生病保险合同就终止”、“以理赔名义收原始合同阻止投保人维权”等四个方面。华商报10月21日就投保人和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给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函,昨日下午5时,该局就部分问题给出了解释和答复。

  问题一 正在推动保单条款通俗化工作

  在华商报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保险公司制式保险合同条款层层设计,条款叠加,很多投保人反映保险合同页数太多,又使用很专业语言普通投保人根本看不懂。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给回函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以及双方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大力推进保单条款通俗化工作。

  问题二 保险公司想豁免必须提前说明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此外,《保险法》第三十条也做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

  但华商报记者调查中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同一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做法。比如在保险公司指定单位进行体检,理赔时却被解除合同的案例中,法院最后认定,投保人按照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要求给被保险人投保,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核保通过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问题三 重大疾病系一次性理赔后就不再保

  “当初买保险是为老有所医,但未曾想因生病又被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这是很多投保人在被终止合同之后最大的感受。华商报记者在查阅各家保险公司有关重大疾病险种详细条款中,都是这样描述:“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条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给华商报记者回复,重大疾病系一次性理赔后就不再保。而对此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此也未回应。

  问题四 保险公司无权拿走投保人合同原件

  根据之前华商报报道,今年31岁的西安市民赵先生,2018年在业务员游说之下购买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险”,但今年春节期间被诊断为肿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就直接终止合同。该公司称制式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在记者的调查中也发现很多类似情况,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对此回复称,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相关单证的管理问题,法律条文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针对此问题也没有回复。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因为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签署方肯定有权持有原件,另外一方无权收走。

  监管举措

  全省实现保险纠纷调解全覆盖

  针对华商报记者在发函时所涉及的保险监管行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哪些举措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回函称,该局一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畅通“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消费投诉渠道;二是鉴赏力纠纷调解机制,指导全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在陕西辖区已实现全面建立和运营覆盖;三是实行配套监管措施,通过快速转办、监管约谈、考评通报等措施压实压紧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促使行业消费投诉处理行为更加高效、规范。

  同时,还将会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抓处罚落实、跟整改落实、追责任落实,强化查处效果。

  四个焦点问题将持续推动解决

  在华商报持续5天的报道以及线索征集中,保险行业“保险合同如天书看不懂”、“制式合同条款误导投保人”、“一生病保险合同就终止”、“以理赔名义收原始合同阻止投保人维权”等四个问题一直是投诉的热点。

  针对这四个焦点问题,华商报将持续关注并积极推动各方给予解决。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采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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