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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连线|于欢“辱母杀人案”又起波澜 讨债受伤人索赔20万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10-29 08:04:17
[摘要]2016年11月17日,于欢案中受重伤的严建军(1990年生,山东冠县人)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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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又起波澜——华商报记者10月28日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悉,于欢案中被于欢用水果刀刺伤的讨债人之一严建军日前将于欢起诉至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索赔近20万元,案件定于10月29日上午9时在聊城监狱(于欢服刑地)开庭。

  讨债时被刺伤

  先索赔50万 后索赔20万

  于欢是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1994年8月生。2016年4月14日,山东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带领10人来到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公司催债,随后将于欢母子连同一名职工控制在接待室,进行辱骂、殴打。其间,催债人杜志浩甚至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报警无果后,于欢从桌上摸起一把水果刀乱捅,杜志浩等4名催债者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1月17日,于欢案中受重伤的严建军(1990年生,山东冠县人)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于欢提出上诉,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6年8月11日,严建军因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作出(2017)鲁1502刑初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严建军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严建军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2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欢的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介绍,2019年8月20日,严建军将于欢起诉至冠县人民法院,提出暂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此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聊城监狱(于欢服刑地)开庭。

  在严建军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华商报记者看到以下文字: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于欢与原告严建军等人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均未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于欢:前期已赔偿 不可能重复赔偿

  10月28日上午,于欢的姑妈于秀荣告诉华商报记者,由于于欢一家人都在监狱服刑(2018年11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欢父亲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判处于欢母亲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冠县法院立案后,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到了于欢服刑的聊城监狱。“收到传票后,于欢很气愤,对严建军的索赔要求难以理解。”于秀荣介绍,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于欢家人向法院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其中包括法院判决的赔偿严建军5万余元。“于欢认为,一案不能重复赔偿,所以,他委托殷清利律师代理该案,希望冠县法院公正审判。”于秀荣说。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严建军是否收到了于欢家人的5万余元赔偿,当时为何未上诉?此次索赔近2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10月28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严建军的父亲严先生。严先生说,由于时间过去了好几年,他也不清楚当年于欢家人是否给儿子赔偿、赔偿了多少,至于此次提出19万余元的赔偿依据,他不是很清楚,具体情况要问他儿子。当华商报记者提出采访严建军时,严先生称,儿子出去了,电话他没记住。

  殷清利介绍,不久前,他在监狱会见了于欢,刚开始,于欢对这件事比较紧张、担心,因为他不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范围,也不懂得防卫过当在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分,再加上他们家人目前都在监狱服刑,他怕这个赔偿会给他家带来很大困难。“我当时给他做了很多思想工作,对本案涉及的一些焦点逐步给他解释,他才放心。”殷清利证实,关于原来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于欢家人当时向法院交了8万余元,里面应当含有严建军的5万多元。

  代理律师:典型的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

  殷清利称,对比严建军2016年、2019年两份民事起诉状,可以发现,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驳回严建军的起诉。

  殷清利说,禁止重复诉讼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基于此,冠县法院应依法驳回严建军的此次民事诉讼。

  此外,殷清利还认为,吴学占涉黑、严建军非法拘禁案裁判文书显示,吴学占曾出资为严建军联系医院治疗,在此情况下,严建军如不提交充分证据说明吴学占支付情况及数额,将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严建军在讨债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冠县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重点考虑;于欢的行为已经由山东高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对此本院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这一情节。

  殷清利介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应当注意以下事由: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件的防卫过当行为认定,是针对致杜某某一人死亡、严建军及郭某某两人重伤、程某某一人轻伤的整体伤害后果而言的,如果仅针对严建军一人重伤而言,加之于欢当时也有轻微伤的情况,反而离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接近。“总之,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原告严建军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且当时在山东省高院的二审中于欢家属已经向法院提交8万元赔偿款的情况下,已经足以符合因为防卫损害赔偿的原则。”殷清利说。

  第三方律师: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责任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之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防卫过当案件中,防卫人对他人造成损伤者,防卫人和受害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就上述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

  程雪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要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刑事附带民事问题。

  程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即使严建军存在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仍有权就于欢对其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吴学占与于欢并无关系,其出资为严建军治疗,不能认定是于欢向严建军支付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程雪说,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一是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只是程度的限制,而不是性质的变化,意味着防卫人不能免责。二是防卫过当造成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所以,防卫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三是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部分”。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在必要限度内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损失,另一部分是防卫人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损失,显然,防卫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畴是在超过必要限度外的那一部分损失。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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