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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男子在自家招待所里容留站街女卖淫 获刑1年6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11-06 14:21:05
[摘要]李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卖淫工具等便利条件,并从卖淫所得中抽成。

  近日,“高陵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近期高陵法院集中审理、宣判的三起容留卖淫罪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案件回顾一:李某容留卖淫罪一案。2018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在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自家经营的招待所内经营洗脚按摩,容留两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李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卖淫工具等便利条件,并从卖淫所得中抽成。高陵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二:刑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刑某在高陵区其租赁的民房中,容留张某和吴某多次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介绍嫖客进行嫖娼,从中抽取利润共计5000余元。高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三:被告人张某容留卖淫罪一案。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将其位于西安市高陵区的房屋出租给肖某、胡某等人,肖某、胡某等人长期站街招嫖,张某长期容留二人在其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肖某、胡某二人在张某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高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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