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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入西安传销窝点遭非法拘禁 持刀连砍两人获刑一年

西安新闻 三秦都市报 2019-11-08 08:13:13
[摘要]被骗入传销窝点遭到非法拘禁后,江西男子余某自认脱离无望,手持菜刀连砍两人,最终被西安市灞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骗入传销窝点遭到非法拘禁后,江西男子余某自认脱离无望,手持菜刀连砍两人,最终被西安市灞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日,这起案件引发各界关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界定,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情:

  被骗入传销窝点 男子砍伤两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32岁的余某是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

  2018年11月4日,余某被许某(女)以谈恋爱为名骗至西安市雁塔区一传销窝点,许某以充电为由拿走了余某的手机。余某察觉到自己上当受骗后,要求离开,但被拒绝。

  之后,该传销组织对余某严加看管,并对其有言语辱骂、泼水、推搡等行为。余某自认为脱离传销窝点无望,于11月7日6时许趁睡在门口负责看守的吴某不备,手持菜刀在吴某头部连砍两刀,传销组织主任王某来夺刀时,也被余某砍伤头部、背部、腿部等部位。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吴某、王某对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此案开庭审理时,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余某系初犯,有防卫情节,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余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检方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时,余某正处于被非法拘禁期间,他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砍伤被害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且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一审以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观点:

  法院判决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该案近期被上传至网络后,引发“法院对余某是否量刑过重”的争议。昨天,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余某误入传销窝点,被严加看管,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又遭受言语辱骂和推搡,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在出逃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但本案情况不属于以上几种,依照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王某和吴某对余某实施的是非法拘禁,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情况。

  因此张莹认为,余某的防卫程度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建议:

  量刑还可减轻 被困后此做法不可取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就此案发表看法,余某只是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而非受到暴力伤害,故不符合无限正当防卫。余某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到不法侵害状态,此时,余某可制止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但又因其生命未受到威胁,余某主动拿刀砍伤两人,显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赵良善律师认为,基于传销的违法性、社会的危害性、国家对传销的严厉打击程度,以及本案特殊性,法院在量刑时,还可减轻处罚。

  那么人们一旦陷入传销组织,又当如何设法脱身?公安莲湖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赵光奕提醒,从法律角度来说,余某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面临此种困境,被困者可假装“入伙”,采用巧妙方式使看管者放松警惕,同时仔细观察周边环境,伺机而动,“智取”脱身。

  本报记者 张晴悦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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