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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社会新闻 中新网 2019-11-17 09:00:26
[摘要]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夹江“12·5”公交车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1月15日下午,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夹江“12·5”公交车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2018年12月5日17时31分,四川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在行至迎春南路时,因不明原因导致爆炸,车辆玻璃碎裂,17名人员受伤,现场无人员死亡。2018年12月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抓获归案。

  因该起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中新



来源:中新网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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