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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学生大学校园内遛狗被校方警犬咬伤 学校是否要担责?

西安新闻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2019-11-22 07:21:13
[摘要]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原告遛狗时不拴绳,且进入了校园禁止区内遛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大学校园内遛狗,不料被狗咬伤,学校是否要担责?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3月27日6点左右,原告姜某在某大学内遛狗。与此同时,该大学卫队队员放开了警犬,警犬将姜某左大腿咬伤。事发后,姜某多次找到该校相关部门要求赔偿,但均被拒绝,遂将该校起诉到了新城区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

  新城法院受理此案后,先通知原告了解了相关情况,又前往该大学送达传票并查看了现场。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大学的家属区和校区并未分离,且没有明显的警示牌提示。

  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原告遛狗时不拴绳,且进入了校园禁止区内遛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称,校园内均设有规定遛狗时间和地点的警示牌,被告工作人员也有在校区内正常执勤。根据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提出了该大学校园和家属区未分离,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过多次沟通,该校代理人认识到学校在校园管理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表示愿意和原告进行调解,并保证回去之后向领导汇报,加强校园和家属院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将家属院和校园分离。法官和原告沟通后,原告也认识到遛狗不拴绳是不对的,并承诺今后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遛狗,遛狗时一定拴绳。

  最终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审结后,承办法官特向该大学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校加强校区管理,将校区和家属区分离,并加强宣传,让居民们遛狗时注意地点和时间,从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来源: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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