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周至县人民法院适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依法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12月1日起陕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2019年1月8日,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因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某剐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之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周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了最终赔偿金额139939.8元,比原标准提高了近3倍,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
该案审判员何文涛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马某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139939.8元(33319元/年×14年×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某某83880.08元。如果按照原有标准,马某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元。
据悉,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后,陕西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标志着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