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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团伙盗掘汉薄太后陵六人获刑十年以上 该案涉案文物157件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张成龙 2019-12-14 07:05:22
[摘要]涉案人员杨某称,2016年9月4日至9月6日晚,他与刘某某、肖某、赵某、段某某、薛某某盗掘了薄太后陵。法院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肖某、刘某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12月11日,华商报A02版刊登了“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失职失责的典型案例”的新闻。其中,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薄太后陵被盗掘问题,两名干部被处理。根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共涉及157件文物。

  团伙合谋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昨日,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该案共7名被告人,涉案文物包括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文物108件,彩绘陶俑头、彩绘跽坐俑等文物49件。

  2016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在雁塔区某甲村有人藏匿文物。接警后,警方到某甲村调查。经侦查,获知藏匿文物的地点为某甲村一租住房内,该租住户为刘某。第二天,警方调查发现,刘某在高陵区某村出现。民警立即赶往该村将正在转移文物的刘某当场抓获,从其家中查获被盗文物陶俑百余件。据刘某供述,此事还有其他人员参与。经过调查,警方又确定涉案嫌疑人为刘某某、肖某、杨某、段某某、赵某、薛某某,当天下午,将这6人抓获。随后,在刘某某的带领下,警方又在雁塔区某村一民房内查获大量文物。同年10月,警方从刘某某处扣押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刘某某称,这些物品是刘某提供让他们盗墓用的。

  在嫌疑人的指认下,警方在薄太后陵围墙西侧树林内找到一个坑洞,该洞口长约60厘米,宽约40厘米,洞深9米,洞壁及洞口边缘平滑整齐。

  经审查,7名涉案人员对盗掘薄太后古墓葬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刚将文物转移到家就被抓

  经鉴定,本案盗洞位于薄太后陵的丛葬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的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汉代文物共108件,其中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103件;彩绘陶俑头、彩绘陶立俑、彩绘跽坐俑等汉代文物共49件,均为一般文物。

  刘某称,他经营古玩生意。2016年8月20日,肖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活能挣钱,让他给找些人干。他让肖某直接联系杨某、刘某某。之后,他又联系薛某某找赵某。他帮忙联系只是想如果有货要优先拿到手。9月6日晚,他从几人手中拿到货。第二天,他就把货拉到高陵家里,并找个两个朋友帮忙卸货。他拉了大约70件到高陵,价钱共16.5万元。

  刘某认为,他只是参与了这次盗墓的事,具体挖的人是刘某某、杨某、赵某、段某某、肖某,薛某某负责开车,这个墓穴是谁探出来的他不知道,消息是肖某提供给他的。

  盗墓前曾四次到现场“探墓”

  肖某称,2016年8月底,他和刘某某闲聊时提到想到薄太后陵去看看,看能否“出货”(挖掘文物)。9月4日,他叫上刘某某去薄太后陵,一起的还有段某某、赵某、杨某和薛某某等人。他们用大铲挖了个洞,然后他和杨某下到陵墓的陪葬坑,段某某和赵某负责望风,薛某某一直在金杯车上等着接应,刘某某在洞口负责拉绳子,负责放人下墓和吊货。当晚共出货20个左右,全部是高度在40厘米左右的汉俑。接下来两天他们又去了,总共出货70余件。9月6日晚,刘某到他们放货的某甲村一民房内看货,并且谈好了收货的价格,每个汉俑4000元左右。所有赃款分六份,没有薛某某的,刘某只给他们五份的钱,因为车、油、工具、房子都是刘某提供的。肖某称,之所以把他盗掘薄太后陵的想法告诉刘某,是他知道刘某手底下有人是干盗墓的。

  涉案人员杨某称,2016年9月4日至9月6日晚,他与刘某某、肖某、赵某、段某某、薛某某盗掘了薄太后陵。事前肖某四次带他们上去探墓,第五次就“出货”了。

  七人团伙中六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西安市中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肖某、刘某某、杨某、赵某、段某某预谋盗掘古墓葬,由刘某负责提供交通工具并收购盗掘的文物后变卖销赃。2016年9月4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刘某某、杨某、赵某、段某某携带洛阳铲、探杆、钢钎、铁锨等盗墓工具,乘坐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多次来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薄太后陵陵园内,由肖某、刘某某、杨某负责实施盗掘,由赵某、段某某负责望风,先后从薄太后陵的丛葬坑盗掘出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文物108件,彩绘陶俑头、彩绘跽坐俑等文物49件。后肖某等人将盗掘的文物藏匿于刘某在雁塔区某甲村租赁的民房内。9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在该民房内查看盗取的文物后与肖某、刘某某等人约定以每件30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将部分文物用车辆拉走。次日,被告人刘某将该批文物运至其位于本市高陵区某某村的家中存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刘某某、杨某、赵某、段某某、薛某某结伙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薄太后陵并盗取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经预谋后,由刘某提供交通和作案工具、存放盗掘的文物及工具的地方并事后收购盗掘的文物,肖某、刘某某、杨某负责实施盗掘,段某某、赵某负责望风,薛某某开车接送,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同时其还均约定了获利分赃。据此,被告人刘某、肖某、刘某某、杨某、段某某、赵某均是本案的积极参加者,系本案主犯。薛某某负责开车,系从犯。

  法院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肖某、刘某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知道一下

  汉薄太后陵

  “薄太后陵”又称“南陵”,位于陕西西安东南的白鹿原上。陵墓中安葬汉高祖刘邦的侧室,东汉光武帝升其为刘邦正室,汉文帝的生母薄氏。公元前155年,政治精明、与世无争的薄太后去世,葬于此陵。陵墓曾于西晋末年被盗,后被修复。陵墓封土形似复斗,陵前有清朝树立的“汉薄太后南陵”石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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