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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底前全国各地必须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12-14 07:01:41
[摘要]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通知强调,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通知对于建设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了几点明确要求:

  (一)建立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目前,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5个标准。

  (二)建立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监管系统。国家药监局负责建设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在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中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连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国家药监局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建设国家和省级疫苗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疫苗流向。

  (三)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通过该系统验证本省内疫苗采购入库信息,依法如实记录本省疫苗流通、库存、预防接种等追溯信息,并按标准向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四)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进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委托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履行上述责任。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

  (五)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疫苗信息化追溯专业服务。相关发码机构应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并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等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此外,通知要求各省级药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加强对本辖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疫苗代理企业、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将追溯体系建设情况、追溯信息提供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 据药监局官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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