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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健委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幼儿园开幼托班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19-12-22 16:55:53
[摘要]3岁以下婴幼儿乏人照顾令很多家庭苦恼。华商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我省鼓励用...

  3岁以下婴幼儿乏人照顾令很多家庭苦恼。华商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我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

  根据《意见》,我省将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到2020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到2025年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新建小区应同步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规划。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支持单位与街道社区共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

  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终身禁入

  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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