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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 这事儿你咋看?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12-24 07:12:31
[摘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这一条一经披露立即引发热议。

  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这一条一经披露立即引发热议。

  据人民日报百度号披露,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原文表述如下:关于侵权责任编部分,提交大会的四次审议稿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草案此前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将“建筑物管理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物业说

  23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本地物业从业人员,多数对“物业公司拟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相关内容有疑问。

  观点一:希望明确何为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中海观园小区物业经理徐文航认为,目前披露的说法比较模糊,比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何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业主户内发生的高空抛物,物业管理企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

  徐经理说:“从近年曝光的高空抛物案例来看,大部分都是业主户内抛物造成。而物业企业只能对公共区域可能造成的高空抛物情况进行防御,比如张贴安全提示、加装防护栏、增加摄像头、定期检查外墙装饰等,对于业主户内人为造成抛物的情况无法预知和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希望相关部门能将这一条文明确化。另一方面,如果人为破坏物业的防护措施造成高空抛物,或者避开防护措施造成抛物该如何界定?希望《草案》能将上述内容更明确化。”

  观点二:防止高空抛物才最关键

  采访中,多数物业经理对《草案》中“物业公司拟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这一规定颇为不解。有物业经理认为,若是高空坠物中,物业没有尽到建筑物管理与修缮的责任理应成为责任主体。但对于业主户内高空抛物,大多数物业经理认为,如果物业因此而成为责任主体,是不是对物业的“欲加之罪”呢?

  莲湖区丰登路一小区物业王经理、锦业一路一小区物业费经理以及西郊一企业物业办公室王主任都认为,物业是服务企业,入驻小区前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可能已安装到位,况且这些设备只是防止高空抛物的辅助办法。毕竟杜绝、防止高空抛物最关键。如果将来由物业“买单”,不少业主是否会因此无视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防范,加剧高空抛物的发生呢?

  >>市民说

  在华商报记者采访中,多名市民认为《草案》对业主来说是个好消息。

  观点一:《草案》相关规定旨在促进物业拿出具体行动防止高空抛物

  市民张先认为,《草案》中“拟明确物业公司成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的提法挺好。“高空抛物能抛下来,一是业主不自觉,二是相关防护措施没有到位。如果物业安装了防护网,这些高空抛物不是就被拦截了吗?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一《草案》旨在促进物业在防止高空抛物方面有更具体有效的行动。”张先生说。

  观点二:能促使物业想办法去确认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

  市民孙先生认为,前一段司法部门刚公布高空抛物可入刑的消息,对高空抛物“惯犯”是一个强有力的震慑。而《草案》的内容则是对高空抛物主要‘监管人’——物业相关责任的明确,对业主可谓“双保险”,看来以后‘悬在头顶上的危险’有望缓解了。

  市民秦女士说,高空抛物最担心的就是找不到具体责任人。《草案》若明确物业公司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物业肯定会想一些办法去确认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这既震慑了高空抛物行为,也让其他业主更加安全。

  >>律师说

  观点一:着重明确、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以往法律当中,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主要是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有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追究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如侵权人无法确认的,则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样,会导致侵权人无法明确,大大加重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及难度,甚至出现物业公司怠于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相互踢皮球的状况。但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就避免了上述的问题,对于受害人权益保障、业主利益等具有重大意义。

  赵良善说,民法典草案这一规定和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2条“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是吻合的。因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目的就是维护小区安全,所以民法典草案在这一块着重明确、强调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观点二:不当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春来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对小区的管理职权,是合同主体,不是高空抛物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能在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或因违约引起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直接因侵害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是不同的。业主自己乱抛物品,造成其他业主人身损害,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那最终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来承担是说不通的。

  这类事故侵权责任的处理一般是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找不到侵权责任人,或物业公司没有设置监控措施或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可以由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补充责任,但这两种责任的形态和构成要件完全不一样。如果直接定为物业管理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而把直接侵权人放在一边,属于不当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不恰当。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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