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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不违法 律师称将上诉

社会新闻 红星新闻 作者:王春 王剑强 2020-01-04 14:37:02
[摘要]殷清利认为,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起诉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车站(以下简称“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一案有了最近进展,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殷清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殷清利的诉讼请求。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殷清利称,去年5月30日他在郑州东站转车时,发现车站二楼大厅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角设有吸烟室,“吸烟室附近弥漫着烟味,若不吸烟的旅客路过时会产生不适。”

  殷清利认为,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因此,殷清利将郑州东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东站取消4个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郑州东站则认为,原告殷清利为了提升自己知名度、宣传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郑州东站认为,设置吸烟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仅满足了吸烟旅客的需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了不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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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东站候车大厅设置的吸烟室

  法院认为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不违法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除承担安全、及时运输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为旅客提供良好旅行环境和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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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殷清利诉求

  对于原告殷清利主张被告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义务、未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三)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原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吸烟室,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禁烟区域张贴显著禁烟标志,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厅四角位置设置吸烟室,内部配备有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及排烟设备,安排人员对吸烟室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语,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殷清利主张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从合同义务,降低了候车大厅空气质量,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要求郑州东站加强吸烟室管理

  对于殷清利提出取消郑州东站候车大厅四个吸烟室及拆除吸烟设备的诉讼请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设置吸烟室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且郑州东站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防止烟雾扩散,未对殷清利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还显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注意到,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控烟、禁烟责任,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免受吸烟造成的危害或者将此种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本案中郑州东站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吸烟室进行管理,但是吸烟者在吸烟室吸烟所产生的烟雾有可能扩散到候车大厅的其他公共区域,对候车环境产生影响,进而损害到候车人员的身体健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称,因此,郑州东站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吸烟室的管理,避免吸烟室的烟雾扩散到候车大厅公共区域,不断提升站内旅客候车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

  原告对于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1月4日,殷清利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的结果,他已经提起上诉。

  殷清利说,一审法院先后援引了三个文件进行说明,包括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1997年5月1日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基于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认为,郑州东站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先后列举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依据,均是20多年前的文件(1997年、1998年)。但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殷清利提出质疑,这些文件已经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新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法院为什么不援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适用法律上,为什么置新的全国性、规章于不顾,故意适用20多年前的早已过时、过气、废止的规定?”

  此外,殷清利还表示,一审法院一边认为设置吸烟室可能对其他候车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要求郑州东站加强管理,一边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1月4日,郑州东站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原告殷清利上诉是他的权利,“我们也会积极应诉。”

  (原标题为《律师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遭驳回 法院:设吸烟室不违法》)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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