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戴口罩步行到所在的西安市高新区太平河村村口检查点,声称要出村,并拒绝登记。工作人员发现其饮酒后,将其劝回。
杨某某回家后,驾驶小轿车再次外出,在检查点又被劝回。当日18时许,杨某某再次驾车来到检查点。经执勤人员反复劝说后,杨某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驾车冲卡后驶离,致疫情检查点简易路障被损坏。
执勤人员报警后,交警在附近路段将杨某某拦停。停车接受检查期间,杨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威胁民警,并将交警罗某的手套及手指咬破,直至增援的派出所民警赶到才将杨某某制服。
经鉴定,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01.21mg/100ml。
2月21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快审、快判该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期间,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冲闯疫情检查点路障,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