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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毒杀63只野鸟获刑半年 超200万网友"围观"庭审

社会新闻 现代快报 2020-03-09 17:59:30
[摘要]3月9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徐州非法毒猎野生鸟类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标题:徐州一男子毒杀63只野鸟获刑半年,超200万网友“围观”庭审)

  现代快报讯 3月9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徐州非法毒猎野生鸟类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起案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徐州法院系统开庭审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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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据介绍,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史某在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某坟地内,采用将农药掺入玉米后撒至农田等禁用的方法捕杀鸟类63只。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农药和捕杀的鸟类予以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猎捕的鸟类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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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某猎捕的鸟类

  审理期间,法院邀请的相关专家称,以毒杀方式猎捕斑鸠对生态系统的危害性非常大。被告人使用毒杀鸟类的农药“呋喃丹”,非法使用在动物食品和农作物中,会导致相应食物中有残留,所以食用此农药毒杀后的鸟类,会严重危及人类生命健康。更重要的是,野生动物本身带有的病毒,有可能变异后通过密切接触向人类传播,造成严重的群发性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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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某用于毒杀鸟类的掺了农药的玉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危害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长殷晓昕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睢宁县公安局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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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案件的庭审,超过200万网友“围观”,其中包括徐州全市中小学生和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百万名学生。作为新学期第一堂生态法治教育课,这些学生通过观看庭审,培养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徐铁法院将与公安、农业、林业部门建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力度。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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