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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禁止房地产开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20-03-25 19:48:54
[摘要]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

  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据了解,《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网格员。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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