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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付款拍下法院拍卖的两套房 不通水电近8个月难入住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0-04-14 07:39:54
[摘要]“拍了法院拍卖的房产却没法入住,开发商以配套费的名义让我们必须补齐100多万的差价才能开通水电,我反映多次,但至今问题没解决。”4月11日,山东潍坊的杨旭东向华商报记者提起这两套房时满腹怨言。

  “拍了法院拍卖的房产却没法入住,开发商以配套费的名义让我们必须补齐100多万的差价才能开通水电,我反映多次,但至今问题没解决。”4月11日,山东潍坊的杨旭东向华商报记者提起这两套房时满腹怨言。

  一次付款拍得两套房

  不通水电没法装修入住

  “2019年8月23日,我们参与潍坊市中院组织的网上拍卖,我妻子以每平方米4534元的价格,拍得了高新区桐荫街富氏广场一套房子,成交总价是50.7万元;我妻子的姐姐以每平方米3556元的价格拍得了另一套,成交总价54.9万元。”杨先生介绍,当时开发商、施工和监理单位已验收完毕,就等着交房领钥匙,法院也说好的是现状拍卖。竞拍完成后,9月份法院就把执行裁定书交给了他们。“10月份,我找开发商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法强要钥匙,他不给,说是需要按每平方米补交到8500元才给开通水电暖。我又找潍坊中院,最终法院出面才拿到钥匙。”

  “房子里没有通水电暖,我们没法装修。按开发商的要求,我们两套房子要补交100多万的配套费。”杨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法院拍卖房是不能贷款的,我们是一次性100多万全额转账付的款,如果再补交100多万的配套费,那谁还买这个房子啊。”

  2019年8月至今,8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杨先生无法如期装修入住。“我们拍这个房子就是想着离学校近,两个孩子上学接送方便,现在新的学期都开学了,因为这套住不进去的房子,我们孩子上学都成问题。”

  拍卖时法院有“特别提醒”

  当事人说没明确告知

  华商报记者发现,潍坊市中院2019年的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以标的物现状为准,该标的尚未竣工,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网络均未开通,防水、消防均未验收,不能办理房屋登记。买受人须自行协调原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后续工程建设及验收工作,承担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风险。”

  对此,杨先生表示:“当初,法院主持拍卖时,因为是网拍,我们和法官是不见面的,法院当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我们有这个特别提醒。”

  4月11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上当时主持拍卖的潍坊市中院邱法官,希望了解当时法院网拍过程中是否“特别提醒”买受人。“你联系我们法院宣传处,我不能随便接受媒体采访。”他说。

  2019年12月30日,杨先生以被开发商变相敲诈为由,向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明路派出所报案,要求警方调查。但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4月11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赵法强。“这个每平方米8000元的收费标准也可以商量,但这个不是配套费,政府是不允许收配套费的,这是后续工程的施工费。”赵法强承认,此事一直拖着没有结果,但这个钱必须补交,否则不会开通水电。

  杨先生表示,此前联系赵法强时,对方曾提出可以回购。“他给我说,要么补齐100万的差价,要么他们公司每套加10万元可以从我们手中回购这两套房。”

  住建局称

  从法院买的房,应该找法院

  2019年12月24日,杨先生曾向潍坊市住建局反映,工作人员曾表示,杨先生和家人参与竞拍时拍卖公告上有特殊提醒。住建局只能促成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杨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

  2020年4月13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潍坊市住建局服务群众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住建局处理的是和开发商的纠纷,“他买的是法院的拍卖房,从哪里买房,就应该去找谁,他应该走司法程序。”

  但潍坊市中院答复称,在当时的拍卖公告中已经载明,买受人需自行协调原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后续工程建设及验收工作,承担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风险。因此,法院不再重复受理。

  杨先生表示,法院当时主持拍卖时,说的就是现状拍卖,他们去实地看房时,房间里的电源插座、暖气管道等设施都是有的,这些在法院拍卖时的网图上都看得见。

  “我后来专门去‘潍坊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部分施工日记,他们开发的房子在我们拍卖之前就已经验收通过。我问赵法强,收这个配套费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包括工程进度表,但他们一直没给我。”杨先生提供的城建档案材料显示,该小区楼盘电气照明(动力)全负荷试运行记录表上,填注的时间是2017年3月,有工长、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律师说法

  可以起诉开发商

  请求履行房屋交付手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拍卖法》第18条规定,法院在拍卖时有义务说明标的物的瑕疵。本案中,已经在拍卖公告中通过特别提醒的方式进行了瑕疵说明,所以在程序上法院是没有问题的。

  拍卖成功后,杨先生成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拍卖行为替代原有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房屋尚未具备入住条件,所以开发商是有义务对房屋的基础设施继续完善的,至于费用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杨先生可以将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履行房屋交付手续及配套设施,由法院对开发商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杨先生是否缴费、缴费明细等进行判决,打破目前的僵局。”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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