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7日12时10分许,郭某海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乘坐5人)沿路平沟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342国道路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后滑行与342国道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及乘坐人6人受伤,其中1名乘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该案例中当事人郭某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法载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郭某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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