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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泄露艺人个人账户明细 我们的隐私该如何保护?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付启梦 2020-05-07 18:49:12
[摘要]中信银行泄露账户明细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个人账户信息何种情况下才能被查询?7日,华商报记者连线3名律师说法。

  5月6日下午,脱口秀艺人王越池(艺名:池子)通过个人新浪微博发出律师函,其中提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未经其本人委托,且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在该支行个人账户明细直接打印并提供给其原供职、且有经济纠纷的公司”。

  5月7凌晨,中信银行在其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信,其中提到“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5月7日中午,上海银保监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已正式介入调查。

  而在网友看来,中信银行的道歉就等于承认了其“泄露客户隐私”的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说“这是违法,道歉有什么用?”

  还有网友说“双方有经济纠纷,撕逼这事儿我们管不了。但泄露客户隐私这件事儿和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相关部门不来管一管吗?”

  中信银行泄露账户明细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个人账户信息何种情况下才能被查询?7日,华商报记者连线3名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个案折射出银行管理漏洞 必须严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信银行未经持卡人授权、未经正当程序泄露持卡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行为显然违法。”

  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是银行依法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畴,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泄露公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属于违法保密规定和执业道德的职务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银行,持卡人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向银监会举报,并依法追究中信银行的责任。

  中信银行泄露脱口秀演员池子的信息是个案,但是这一个案也折射出银行存在管理漏洞的乱象,如不加以制止,及严惩,对用户来讲,将面临更大风险,甚至个人帐户信息、交易明细被篡改的风险。

  金融信息泄露可能造成诈骗等严重后果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马欢律师认为,个人银行流水为金融信息,是个人隐私,受我国法律严格保护。中信银行某支行员工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个人流水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肯定是违法行为。

  “首先,违反了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储蓄合同的相关约定;该行为侵害了个人客户金融信息安全权益;同时违法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马欢说,“在本次事件中,泄露的金融信息被用作民事诉讼,但若泄露给了不法分子,除可能对持卡人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外,还可能引发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

  马欢认为,当事人可依据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中信银行民事赔偿;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可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侵害个人客户隐私,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银保监局也应以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对中信银行进行监管处罚。

  “作为国内知名的中信银行,其员工违反金融从业者的基本规范,一方面暴露其基层员工缺乏对法的敬畏、知法犯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中信银行该支行内部管理不严格,内控风险十分不到位。”马欢说。

  个人账户信息只有特定法律规定、特定职能部门有权查询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冯涛律师认为,个人储蓄信息属个人隐私。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为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甚至《刑法》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严重逾矩行为也进行规定。”冯涛说,“但由于储蓄信息是个人资金的重要信息凭证,特别在法律纠纷中,对查清案件事实、保障顺利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法》在银行拒绝查询之外,又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对公安、国安、检察院、证监、银保监等国家机构为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司法活动所需的账户查询活动做的特别授权。

  “一方面,只要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是有权查询个人储蓄信息的,甚至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账户里的资金。比如说,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冯涛说,“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都不行,不能自以为活动具有公益性,便来查询他人账户。”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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