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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用时 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其他行为

延安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06-05 11:42:45
[摘要]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6月5日,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业主关注已久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同时,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业主交纳费用或妨碍业主正常使用专营单位提供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必须经占入住住宅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入住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华商报记者 张晗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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