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居住在西安市新城区上和郡小区。6月10日上午准备驾车出门的他发现,停在地库的爱车有一道明显新增的划痕。“被其他车辆碰了,我去找物业希望查监控,结果说监控拍不到我停车的区域,这让我十分生气,每个月停车费一分钱没少交,可出了事故连个监控也看不了。”
华商报记者和该小区物业取得联系。物业工作人员解释到,地库停车位是临时性的,暂未正式投入使用。其次业主使用地下停车位签署的协议也明确告知,物业收取的仅是停车费而非保管费,车辆安全方面有业主自行负责。“早上这名业主给我们反映车辆在地库被撞,当时给他说了物业肯定会协助他找肇事司机。”工作人员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合同中物业的免责条款、霸王条款并非一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事件中,如业主不签免责条款,则小区物业不将车位租赁给业主,且免责条款加重了业主责任,免除了小区物业责任,显示公平,该免责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如事发时停车场的监控不到位、物业保安巡逻失职,造成无法找到侵权人的,那么小区物业存在严重过错,摆脱不了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华商报记者 谢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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