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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多次盗东周古墓:供述曾遇黑吃黑 文物未被追回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20-06-12 09:56:50
[摘要]山西芮城历史悠久,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众多。上述裁定书显示,该盗墓团伙由山西芮城县农民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等人组成,该团伙在2006年到2007年间,多次在芮城县任家庄村实施盗墓活动。

  (原标题:山西一团伙多次盗掘东周古墓:供述曾遇黑吃黑,文物未被追回)

  山西芮城历史悠久,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众多。该县政府官网显示,芮城县拥有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2处,其中国保单位12处。但多年以来,芮城县内盗墓犯罪猖獗,屡发大案。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一个盗墓团伙的犯罪活动。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盗掘古墓葬5座,销赃得款20万元。案发后,被盗文物未被追回。该团伙的盗掘行为,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上述裁定书显示,该盗墓团伙由山西芮城县农民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等人组成,该团伙在2006年到2007年间,多次在芮城县任家庄村实施盗墓活动。秦付江等人供述显示,他们盗掘的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锅、青铜镜、青铜壶等。

  秦付江供述称,在2007年4月份的时候,他和苏宪林(另案处理)等人,盗掘了一座古墓,他们准备清货的时候墓被抢了。苏宪林供述称:“我们在任家庄村南一片麦地里挖了三四个小时说是墓塌了,挖出来一个耳杯。第二天我们又去了,然后有一伙人过来拿着枪、棍,说我们抢了墓,打我们,事后秦付江问清楚是杜永斌一伙。”

  此外,太原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书证显示,秦付江等人盗墓犯罪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三人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3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作出“(2019)晋0106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该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秦付江等人在2006年至2007年在芮城县任家庄村盗掘古墓葬五座。

  其中,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付江伙同被告人牛建波、秦忠安、苏宪林(另案处理)、王世中(已死亡)在芮城县任家庄村郝伟勤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付江伙同被告人牛建波、秦忠安、苏宪林等人在芮城县任家庄村郝宪明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付江伙同被告人牛建波、秦忠安、苏宪林等人在芮城县任家庄村郝德友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2007年4月,被告人秦付江伙同苏宪林等人在芮城县任家庄村郝德义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挖墓时墓室坍塌,第二天准备盗墓时被杜永斌等持枪抢占;2007年年初,被告人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等人在芮城县任家庄村郝安亮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

  经认定,上述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三被告人将所盗掘出的文物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0余万元。案发后,被盗文物未追回。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结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据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付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牛建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秦忠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决继续向被告人秦付江、牛建波、秦忠安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秦忠安、牛建波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等。

  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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