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鹏等3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首犯余某鹏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审获刑17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余某鹏在西安加入传销组织后逐级升至最高层级,2017年其上线离开传销组织后,余某鹏作为该传销组织最高层级的组织者,明知该组织的非法敛财性质,为谋取非法利益,继续带领白某、张某涛、何某林、刘某秀及先后加入该组织的多名被告人,自2017年开始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电信网络以工作招聘、谈恋爱等为名,将多名被害人从外省市诱骗至其在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马家沟村、湾子村、枣园苏村等地租住的民房内,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逼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开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取出被害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或逼迫被害人编造理由向亲友索要钱款,认购虚拟产品。
余某鹏、白某、张某涛依次单线联系,指挥下属层级人员实施骗人、控制被害人自由并暴力取财,张某涛再通过白某逐级将大部分赃款上交给余某鹏,余某鹏将大部分赃款自用挥霍,其余小部分向下线人员以提成或工资名义公开发放,以显示认购该组织传销的产品有较高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组织成员积极诱骗新人加入该组织。
余某鹏等37名被告人长期多次作案,形成了以余某鹏为首要分子,白某、张某涛、何某林、刘某秀为骨干成员,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组织层级明晰、分工合作、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市被害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14人,抢劫数额累计3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灞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余某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均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16年10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收益及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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