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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补贴没了?商洛清华园小区业主质疑:开发商打补贴旗号卖房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0-07-09 15:41:20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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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只要是农村户口,在清华园小区买房就能享受3至6万元补贴,这让洛南一些想要在县城买房的农村人觉得是一个不可错过的购房好时机。可购房之后问题来了,因不符合条件,许多人无法享受购房补贴,从而拿不到钥匙或办不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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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

  开发商打着补贴旗号忽悠业主买房

  清华园小区位于洛南县四皓街道办柳林社区,由陕西泰鑫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据殷女士等众多小区业主介绍,清华园小区2015年10月开始对外销售,宣称只要是农村户口、家中没人吃财政,购房每户可享受3至6万元政府补贴(每户起步3万元,多一口人增加5000元,最高补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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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女士说:“当时这个小区位置比较偏僻,但许多农村人为了能优惠一些,还是选择在这里购房,因为有补贴,房子卖得很快,322套商品房很快就卖完了。”

  7月9日上午,7号楼业主李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于2016年在清华园购房,当时提交了办理补贴的相关资料,开发商没有说资料不合格,2017年交房时也没说不行,只说收了大修基金等费用就给办房产证,可谁知到了2018年我都入住了,他们说资料不合格,享受不了补贴,让我补交当初从总房款里减掉的补贴款后才给办理房产证。”

  10号楼业主王先生说:“收房早的人都住进去了,收房晚的人由于开发商后来从政府那里拿不到补贴,就让没验收房子的业主交补贴款后才给交钥匙,所以现在我们小区还有60多户业主眼巴巴看着自己的房子无法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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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华园补贴”微信群里,多名业主说:“我们当时是因为有补贴才在清华园买房的,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上写着‘洛南县农村户口可享受最高6万元补贴’。买房者都是农村户口,买房数年,却告诉我们不符合条件,补贴没了,让我们补交,感觉我们都被骗了!”

  据了解,目前322户业主只有12户手续审批合格,可以享受补贴,其余200余户业主已入住办不了房产证,还有60余户业主拿不到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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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

  手续合格后方可领钥匙办房产证

  对此,华商报记者联系了陕西泰鑫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林春生,其称,业主买房时,开发商先行将业主可享受的补贴从总房款里减掉了,但现在这些业主因为资料不完善,无法享受政府补贴,致使开发商也领不到当时减掉的补贴,只好先停止办理房产证或交钥匙,待业主手续齐全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房产证或领钥匙。

  关于买房时是否给业主说明享受补贴的条件,林春生称,协议里说得很清楚。随后记者查看了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一份协议,里面写道:“根据洛南县‘四房’融合工作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购房人为洛南县辖区内农村户口,该户口本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此前均未享受过政府相关住房补贴的(即符合‘四房’融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在洛南县清华园小区购房者,可享受洛南县政府一次住房补贴。”

  对于补贴审批不能通过的业主,林春生称,需要向开发商补交已享受的补贴款。对于能否退房,林春生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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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办:

  符合生态搬迁和避灾搬迁条件才能享受补贴

  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洛南县移民搬迁办公室,安置股股长田耀锋告诉记者,2016年,清华园小区被洛南县移民办列入“十三五”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对符合移民搬迁安置相关政策的购房户购买该小区房屋的业主,县移民办依据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具体申请程序为:购房户填写申请表,经村、镇盖章后,由环保、水利、自然资源局任意一个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送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整理好后送县移民办审核,认定符合避灾、生态搬迁条件的,由开发企业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及契税票据给县移民办,县移民办审核无误后将按人、户具体标准直接补贴至购房人或开发企业。

  目前,清华园小区已有12户通过了部门审查,将予以审批,可享受补贴。其余业主的资料,开发商还没有报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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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此事,洛南县政府也召开过多次协调会,要求开发商与县移民办做好对接,准确把握移民搬迁安置补贴申请相关政策,及时督促购房户提供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好后送县移民办审批,并及时向购房户反馈审批情况。

  购房户也可依据本人情况前往县移民办详细了解购房补贴相关政策,如符合申请条件,应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

  如购房者情况不符合移民搬迁政策,不能申请到移民安置购房补贴,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售房行为,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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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是否有虚假宣传嫌疑?

  听律师怎么说

  开发商与业主签的协议显示,没享受过政府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农村人可享受在清华园的购房补贴,而移民办明确表示,只有生态搬迁和避灾搬迁才能享受补贴,开发商是否有虚假宣传嫌疑呢?

  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其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判断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该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直接影响到销售价格,该内容即使没有载入预售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洛南县农村户口可享受最高6万元政府补贴”等内容,由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是否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法院认定。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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