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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业主未收到通知单收车位时被告知要交管理费 物业:寄出通知书即视为已收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0-07-09 17:02:02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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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车位后一直未办理收车位手续,最近准备收车位时却被物业告知需缴纳9个月的管理费才能收车位。物业称,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车位期限缴纳管理费。

  业主认为因未收到通知未按时收车位 车位空置期间不应收取管理费

  2017年10月左右,王先生的姐姐王女士购买了位于西安市东三环御锦城小区里的一套房,按时收房后一直未入住。2019年6月许,王女士花费10万多元购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

  “我姐最近准备装修房子,想着把车位收了,方便运输装修材料,但物业说我们要交9个月的车位管理费才能办收车位手续。”王先生说,车位一直未使用,也未办理收车位手续,不知道为什么要交管理费。“物业说,去年7月开发商给我姐寄了收房(车位)通知书,但我姐并没有收到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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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说,7月8日他陪同王女士一起去物业办公室了解到,车位管理费每月150元,车位交接手续时间截至去年9月底,所以从去年10月开始就需交管理费。“物业工作人员说,不管业主是否有收到通知单,只要开发商寄出了并有快递单号,就默认业主已经收到。如果不交1000多元的管理费,就不能完成收车位手续,车辆也不让进地库。”

  7月9日,华商报记者看到王先生提供的快递单显示,寄件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寄件人为盛恒(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件人为王女士,内件品名称为交房通知书。记者查询快递单号后显示,西安浐灞揽投部投递结果反馈为,未妥投,并备注说明是收件人要求延迟投递。

  王先生说,他姐姐购房后一直没人通知其去领购房合同,2020年7月7日,他们才拿到购房合同。

  记者看到《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鉴于该车位为现房,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

  物业:寄出收房(车位)通知书即认为业主已收到 并需按合同履约

  7月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御锦城小区物业,客服主管吴女士称,开发商在去年7月已经寄出收房通知书,只要寄出就视为业主已收到,通知书和此前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都明确写了收车位的最后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之后就需按时缴纳每月150元的车库管理费,这个管理费包括车库公共区域的维护维修保养、疏导交通等费用。

  “一般购房合同都会在业主手里,可能是因为置业顾问未通知也可能是业主自身原因一直未领取合同。”吴女士说,收车位的相关流程、合同约定内容,她都已向业主解释,其他未按时收车位的业主也都表示理解,7月8日物业已按规定给业主开具了收车位流程记录单,之后需要业主交清管理费完成收车位流程。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物业工作人员称收房通知书寄出就视为业主收到该通知,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对于收房通知如何才能视为送达,还需要判断购房合同或者车位的合同中对于通知文件送达是怎样约定的。

  “若王女士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车位的截止日期,则王女士有义务在该日期前签收车位,至于王女士未领取购房合同,并不影响买卖双方签字确认过的合同的效力,对于收房及收车位的时间,王女士在对合同签字确认时是应当知晓的。”朱长江分析说,对于车位管理费,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相关费用一般从物业交付之日开始计收,若王女士未在合同约定的收车位期限内收取车位,仍不能免除其缴纳车位管理费的义务,但开发商不能单独以欠付管理费为由拒绝交付车位。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王玮一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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