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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2岁大男娃在小区被狗咬伤!腿上伤口长2厘米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0-07-27 22:48:36 编辑:二三里 作者:刘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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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家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18号金盾新都市小区的张女士,当天晚上21点15分左右,自己带小孩在小区院子里玩耍,孩子被同院子的狗给咬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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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视频截图

  小区内玩耍 2岁8个月男娃被狗咬伤

  “当天晚上我带小区在小区玩耍,突然小孩哭喊了一声,倒在了地上,我回头一看,我家小孩倒在了地上。我赶紧将他抱起来,发现右腿受伤流血,旁边一女性说是小孩跌倒,被划伤了。当时事发比较晚,我当时比较着急,赶紧赶往宝鸡市人民医院救治,到了医院,医生告诉我,小孩是被动物咬伤的,不是摔破的,大概有2厘米的伤口。随后,我到了物业查询当时的监控,发现是同小区的狗在我家小孩身后扑倒,咬到了腿上。”张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记者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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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主人手里牵着多条狗

  据张女士描述,狗主人姓蔡,女性。是同小区的,也住在1号楼,平时就经常见她遛狗,事发那天晚上一共牵了四五条狗,当时狗主人还告诉张女士,小孩是自己摔倒的。到了医院,医生一说,才知道了是被狗咬伤的。

  狗主人对此事不理睬 男娃家长报案

  张女士向记者表示:“事发后,我老公在外地工作,也已经请假回到宝鸡。目前,光医药费花了1600多元了,对方对此事不闻不问,找了多次,不予理睬,态度冷淡。我也多次找了石坝河派出所,民警表示只能协调处理,要约谈狗主人,并查其在小区内饲养犬是否办理了养犬证。对于后续的治疗费,还有是否有后续的并发症隐患,我很担心。”

  7月21日,张女士拨打110,转警石坝河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并让张女士写了书面情况说明。

  7月27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到金盾新都市小区事发狗主人蔡女士,其表示,此事派出所已经介入,自己不愿意谈及此事。

  记者刚刚得到的最新消息:27日晚,狗主人蔡女士被渭滨公安分局石坝河派出所约谈,狗主人承认小孩被自己家的狗咬伤,当事双方已达成调解。

  医院诊断:右小腿被狗咬伤 伤口长2厘米

  记者从7月20日、23日,宝鸡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综合病历显示:小男孩2岁8个月,右小腿狗咬伤,可见长约2厘米的伤口,深及皮下。治疗采用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与氯化钠注射液。后期还需要定期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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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饲养动物致害的相关责任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采访到法律知名人士郝律师。他认为,动物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动物伤人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若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宝鸡将对养犬进行立法 “草案”已公示

  记者通过查询2011年6月份宝鸡市颁布的《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明确规定:

  (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养犬进行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2.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3.捕捉、收容流浪犬、无证犬;

  4.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无照售犬行为;

  5.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捕杀狂犬;

  2.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3.查处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4.依法协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养犬进行规范管理。

  据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7月3日,《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通过宝鸡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条例草案已向社会公布。

  华商记者 刘杰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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