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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过洋镐把打人致人轻伤 咸阳三原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8-13 11:21:41
[摘要]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该院另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该院另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3日,朱某(已判刑)和杨某、崔某一起在三原县城关镇东一路一网吧上网,期间朱某与在该网吧上网人员张某、孟某发生冲突并撕打,在打架过程中,朱某持刀刺向孟某,随后被人拉开。该网吧老板将门从外面锁住并报警,朱某与杨某从该网吧二楼窗户跳下逃走,崔某从二楼网吧跳下后受伤被民警带走。

  当日18时许,朱某再次来到该网吧,与老板发生口角。在网吧门口,朱某遇到逗留在网吧门口的李某等五六人。朱某从其车上取出洋镐把(橡胶质地)殴打老板,遇到温某和张某阻拦,朱某拿洋镐把殴打温某,温某被打后逃进网吧,朱某又拿着两个洋镐把殴打张某,在打张某的过程中,朱某将一把洋镐把交给李某,李某也持洋镐把打张某一下,致温某和张某受伤。经鉴定,温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朱某从事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共犯。被告人李某未组织、指挥犯罪活动,亦未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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