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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女士买保险后被查出患癌 泰康人寿因不是恶性肿瘤拒绝理赔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田睿 2020-08-15 16:04:22
[摘要]购买了恶性肿瘤疾病险两个月后被查出患有肺部原位癌,但保险仍有效。近期因未按时交费,再想保留保单需签核保通知书,但新加的特别约定让被保险人有些担心。

  购买了恶性肿瘤疾病险两个月后被查出患有肺部原位癌,但保险仍有效。近期因未按时交费,再想保留保单需签核保通知书,但新加的特别约定让被保险人有些担心。

  李女士今年57岁,2018年4月3日,她在西安市西门附近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泰康挚爱人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每年需交2100元的保费,连续交20年。

  2018年6月,李女士的单位组织体检时发现其肺部有阴影,最终被确诊为肺部原位癌,并于2018年8月1日进行了手术。“我被确诊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了保险公司业务员高女士,因为合同约定如果180天内被查出患有癌症合同就会自动终止,我以为合同会被终止。”李女士说,但之后业务员告知她,合同仍有效,因为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

  今年6月中旬,李女士突然想起来忘记交保险费,但已逾期。“保险有60天的宽限期,我刚好晚了62天,所以合同就被终止了。”李女士说,之后她联系业务员希望保留保单,但被拒绝,她投诉后,保险公司同意续保。

  之后李女士去保险公司续签了保单,但保险公司告知她该保单无法过审,需补签一份核保通知书,通知书上的特别约定让李女士担心保险公司是在规避风险。

  8月15日,华商报记者看到核保通知书上的特别约定写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肺部原位癌、肺部恶性肿瘤引发的保险责任,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确实是肺部出现了问题,也愿意让步,如果之后肺部再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但其他器官若出现恶性肿瘤得正常赔付。特别约定的意思感觉是说如果之后因肺部原位癌引发其他器官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也不赔付,那么相当于这份保险就没意义了,之后不管我生什么病,他们都能以这条特别约定来规避责任。”李女士说,她希望保险公司能明确说明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不同意。

  8月15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保险公司业务员高女士说,她说,李女士的保单已失效,但公司同意可以继续持有保单。

  “李女士在购买保险180天内检查出肺部原位癌,所以特别约定将肺部这一个器官除去了,但如果肺部的恶性肿瘤转移到其他器官,公司也会正常理赔,但李女士认为约定内容未满足她的要求,仍觉得不满意。”高女士说,公司将李女士的投诉都耐心进行了解释,如果李女士仍有疑问可咨询其他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后公司尽量配合处理。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赵江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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