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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2020-08-28 07:12:06
[摘要]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集中在,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昨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开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集中在,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不仅有助于节约资源、更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是机动车获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册登记、可上路行驶的重要条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使用的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如实登记车辆相关信息,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放检验档案;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和图像资料,接受远程监控”等规定,使其检验全过程体现依法、规范的要求。

  为促进政府部门加大监督抽测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登记。相对于机动车,目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还相对滞后,亟须加大监管力度。为此,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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