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7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时任西安市鄠邑区石井镇阿姑泉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詹某祥,多次组织支部、村委、监委三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开会,以被害人王某喜经营的某欢乐谷度假村与阿姑泉村存在土地租赁纠纷为由,通过会议表决形式安排由被告人詹某祥、冯某贵具体负责,与被告人张某奇、马某武、王某敏、张某甲以挖断排水管道、拆除景区围墙等方式对某欢乐谷度假村正常经营进行阻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
鄠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贵、詹某祥、张某奇、马某武、王某敏、张某甲7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