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四川男子余某在商洛市商州区某工地工作期间,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在此期间,余某于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从周某某处购买1只红腹锦鸡标本,2018年8、9月份的一天又从周某某处购买2只红腹锦鸡标本,余某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共计向周某某支付900元。2019年1月,余某将购买的3只红腹锦鸡标本放在其轿车后备箱中运回四川老家。同年6月19日被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抓获后,上缴了其从周某某处购买的3只红腹锦鸡标本。
经鉴定,被查获的三只红腹锦鸡标本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红腹锦鸡标本核定价值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礼道歉及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扣押的红腹锦鸡标本3只,依法予以没收。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