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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救助,助力建成小康

政企资讯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超越 2020-09-27 17:04:28
[摘要]司法救助,既可以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助力脱贫攻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的关怀以及司法机关的温情。

  “小康社会”是由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规划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的战略构想。在20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的情况下,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更具明确政策导向、更加针对发展难题、更好顺应人民意愿的新要求,以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今年,我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要部署明确提出了全面脱贫到小康的目标,为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增砖添瓦。想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是基础。检察机关要坚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主动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五位一体的整体建设。在维护法制环境的同时,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脱贫攻坚同样是检察机关一项当仁不让的责任。司法救助,既可以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助力脱贫攻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的关怀以及司法机关的温情。我院第三部关于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调研方案,确定了调研的内容和方向,扎根于我院司法救助过程中的实际案例中,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发现的问题

  1、司法救助的界定模糊。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司法局都拥有司法救助的权限,而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我院在展开救助的过程中遇到过多次救助申请人同时在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况,不仅导致浪费了公共资源,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负担,同时也对顺利实行司法救助以及及时获得司法救助造成了阻碍。

  2、部分案件需要加大救助力度。司法救助的初衷是帮助在案件中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我院所在县区司法救助金额一般在2万元以下,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克服当前的困境。但存在部分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是交通肇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处于重大难关甚至生死边缘,在没有获得有效赔偿以及没有获得过其他补偿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解决或者缓解当前问题的帮助。单一的小额司法救助往往不足以应对当事人所处的困境,并且由于申请司法救助的规范当中要求申请人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救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助。

  3、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受限。司法救助的对象就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至于哪些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并没有明确划分。不论是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还是贫困线以下者、因案件丧失劳动力者,经济条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但是困难和困难之间也有区别,怎样的困难程度才算是确有困难,判定的边际十分的模糊、不易分清。我院在司法救助过程中,遇到一例交通案件,双方责任清晰,肇事者当场死亡,系无证驾驶、无保险,肇事者本人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意外死亡不仅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同时也让自己的家庭陷入极度贫困。我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六)、(七)项之规定,肇事者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他的家庭需要救助,故判定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肇事者符合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但是也存在疑问,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肇事者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我院第三检察部经过分析讨论,决定予以救助。对于案件当中的矛盾,也希望能得到好的处理办法。

  4、民众对司法救助缺乏了解。我院的司法救助案件通常是由我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接触受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因案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的家庭,告知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才促成当事人来我院申请司法救助。这样的救助方式虽然也切实的帮助了一部分当事人,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因对司法救助的一无所知,没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概念,无法获得帮助。

  5、司法救助放款慢。救助金的取得需要经过当事人递交申请材料,由我院进行核查后向政法委申报,政法委审批等程序,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可以做到让每一个被救助的申请人都能公平、公正、合理得获得救助,这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如果只是这样还做的不够好。救助申请人属于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什么叫急迫困难,就好比有的当事人在就医途中无力继续承担治疗费用,急需获得帮助,故而帮助是需要具有时效性的。司法救助三个月到半年的等待时间使得司法救助只能解决当事人部分生活中的困境,但很难兼顾到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

  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出的建议

  1、机关之间深化联系。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可以在有关司法救助的案件中设立专项负责人,彼此之间成立小组,定期沟通分享信息,解决重复申请的问题,减少对公共资源的无用消耗,让公共资源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强化申请机制,增加救助渠道。特案特办,对需要进行大额救助的案件给予专项申请通道,严格审批、监督和管理,精确到每一个案件;对于即使大额救助也仍然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困境的,可以尝试与同样拥有司法救助权限的机关采取联合救助。司法救助遵循的救助原则是辅助性救助原则,意味着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联合救助,就会让原则与事实相抵触;但是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单一救助又不足以帮助当事人应对困难。司法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目前的急难困境,而困难往往是方向一致内容多样的,就更需要救助的方式和渠道多样化,从而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当事人权益,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3、补充救助范围。司法救助是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极度困难的被告人家庭列入救助范围,也是体现司法温情,帮助一个家庭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的方式。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旨在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不管是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只要他们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就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平等保护他们的权利。因此需要明确将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当事人家庭也作为司法救助的组成部分,以保障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面对矛盾局面时能准确的采取救助措施。

  4、加大宣传力度。用公众号宣传、在学校和企业做学习交流,动员村委会、居委会做推广介绍,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司法救助。要让司法救助从办案人员主动提出变为当事人主动申请,让更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体会到法治社会的温暖,减少因不了解、不懂得而错过救助的当事人,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生活。

  5、提高申报流程运行速度,机关内部预设垫付资金。加强司法救助过程中每个环节,每个机关的共同协作,规定每个环节的办案时间,在救助过程中及时沟通,层层递进。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审查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据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在遇到类似重大案件时,机关内部审批虽然可以迅速展开,但是存在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故而需要在机关内部设立专项资金,以保障救助的及时性,让司法温情可以尽快的到达被救助人的身边。

  以上是我院就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情况取得的一些经验。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经开展了一些时日,但依旧是一个很新的社会性的工作,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希望司法救助制度今后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更多种方式和范围的憧憬,助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增砖添瓦。


来源: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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