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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请注意!商洛高速交警曝光六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0-10-21 11:07:37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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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交大队蓝商中队十月份曝光六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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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1. 2020年10月01日07时10分,刘XX驾驶陕A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安往商洛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蓝商段1579KM+2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冯XX驾驶的陕AXXXX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刘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刘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XX无责任。

  案例二:2020年10月02日7时许,王X驾驶陕AXXXX7小型轿车,由商洛往西安方向行驶至沪陕与福银高速商洛联络线S4011 26KM+200M处时,因违法变更车道,与鲁XX驾驶的京QXXXX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王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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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20年10月03日16时16分,谢XX驾驶渝AXXXX5小型轿车,从商洛往西安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1575KM+45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潘XX驾驶的赣AXXXX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谢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谢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

  案例四:2020年10月01日14时00分,石X驾驶豫RXXXXF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商界段1307KM+900米时,因违法变更车道,与刘XX驾驶的豫DXXXX0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石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石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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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2020年10月02日14时05分,喻XX驾驶豫DXXXX2小型轿车,由河南往西安方向行驶至沪陕高速1289KM+9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车道陈XX驾驶的豫DXXXX3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后又与同车道前方阿卜XXX驾驶的新FXXXXA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导致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喻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喻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阿卜X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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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2020年10月05日04时40分,石XX驾驶豫RXXXX2/豫RXXX6挂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商界段1301KM+5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车道鲁XX驾驶的豫QXXXX3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导致双方车辆、货物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石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石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XX无责任。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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