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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尘肺病老人申请认定工伤被拒 获法院8万元司法救助金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20-10-26 15:59:20
[摘要]易成勋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了11年2个月的煤,于1993年下岗回家种地,1998年,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荣昌区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10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尘肺病老人易成勋的儿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其父于25日收到8万元司法救助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易成勋早年在当地长田坎煤矿挖了11年2个月的煤,于1993年下岗回家种地。1998年,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荣昌县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荣昌区长田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田坎公司)。2018年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易成勋  受访者供图
易成勋 受访者供图

  易成勋向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荣昌人社局认为易成勋所申请的用人单位股份制改革后,主体已消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之后,易成勋与荣昌人社局打了多场官司,今年五月,重庆五中院中止诉讼,并建议易成勋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

  人社局: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不属于认定范围

  今年74岁的易成勋2018年3月开始以患尘肺病申请工伤认定,但荣昌人社局未予认定,两年多来他与荣昌区人社局打了多场官司。

  2018年3月,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易成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易成勋再次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5日,荣昌区人社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易成勋所申请的用人单位长田坎煤矿已于1998年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主体已消亡。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

  易成勋不服,起诉至荣昌区法院。荣昌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显示,该院认为,荣昌区人社局径直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明显无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荣昌区人社局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荣昌区人社局仍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为“易成勋所患职业病因其所申请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

  易成勋依然不服,再次向荣昌区法院起诉。不过,这一次荣昌区法院未支持易成勋的诉求:该院认为,易成勋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故荣昌区人社局以易成勋的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而不认定为工伤,不违反法律规定。易成勋的职业病救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另行处理。

  今年1月,荣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易成勋的诉讼请求。易成勋不服,又向重庆五中院上诉。重庆五中院受理后,于5月中止诉讼,并建议易成勋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

  重庆五中院给予8万元司法救助金

  重庆市五中院于7月20日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显示,经重庆五中院了解,易成勋属于农转城人员,其身份虽然已转为城镇人员,但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仍居住在农村以耕种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易成勋和其配偶共同生活,其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目前,易成勋和其配偶生活的主要来源为易成勋农转城购买的养老保险待遇,即每月1500元左右。除去治疗尘肺病叁期所需要的巨额医疗费用外,已无法负担正常生活。

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重庆五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易成勋家生活确实困难,为了帮助身患尘肺病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决定给予易成勋司法救助金8万元。

  易成勋的儿子告诉澎湃新闻,其父于10月25日收到救助金,尽管与应获得的赔偿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这8万元还是缓解了家里的经济压力。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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