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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快钱将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 账面流水达二百余万元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11-02 12:05:05
[摘要]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今年8月,犯罪嫌疑人黄某通过网络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快速获利的信息,于是根据他人指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张储蓄卡。之后黄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1125元钱将其手机以及所办理的银行卡、密码器等交给他人使用。经查,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利用该银行卡进行转账支付,账面资金流水达二百余万元。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切实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在接到陌生电话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情况下,切勿轻易将银行账户、密码、身份信息等透露给他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在遭遇电信诈骗后,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网络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张卫新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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